一、项目的核准、备案管理文件 《江西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省政府令第145号) 《江西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办法》(省政府令第146号) 二、项目核准、备案的范围及权限划分 我省企业投资技术改造项目的核准、备案机关,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 企业不使用政府性资金,投资建设属《江西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见《江西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附件,以下简称《目录》)内的企业投资技术改造项目一律实行核准制,具体核准权限的划分见《目录》。 企业不使用政府性资金,投资建设《目录》以及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务院专门规定禁止投资以外的技术改造项目实行备案制,其中:中央驻赣企业、省管企业投资项目由省经贸委备案;其他企业投资项目,按照属地原则,由项目所在地市、县(区)经贸委备案,设区市与县(市、区)经贸委备案权限的划分由各设区市自行确定。 三、项目核准、备案的法律效力及责任 对应当申报核准或备案而未申报,或者虽然申报但未经核准或备案的项目,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城市规划、质量监督、证券监管、外汇管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水资源管理、海关、税务等部门不得办理相关手续,金融机构不得发放贷款。项目核准、备案机关工作人员在项目核准、备案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项目核准、备案机关(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城市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银行监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加强对企业投资项目的监管。对于应当申报而未申报,或者虽然申报但未经核准或备案擅自开工建设的,以及未按项目核准、备案文件的要求进行建设的项目,一经发现,相应的项目核准、备案机关应当立即责令其停止建设,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法律和行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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