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从事成品油批发、仓储、零售经营的企业,应办理哪些手续? 1、申报符合全省加油站、仓储行业发展规划的确认; 2、省经贸委下达符合规划确认文件后,申请企业按相关部门规定和要求进行建设。 3、新建加油站竣工后,向所在地设区市经贸委报告。设区市经贸委负责组织有关部门进行验收。 4、申请从事成品油经营的资格:批发企业向省经贸委提出申请,由商务部决定是否准予许可;仓储、零售企业向设区市经贸委提出申请,由省经贸委决定是否准予许可。 5、对符合规定条件的企业,颁发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 二、如何办理新建加油站符合规划的确认?应提交哪些材料? 1、确认程序 (1)由申请人向所在设区市经贸委提出;设区市经贸委初审后上报省经贸委;省经贸委依据全省加油站行业发展规划,进行符合规划确认。 (2)对确认符合规划的申请,省经贸委下达符合规划确认文件,并抄送土地、规划、城建、安监、消防、环保、交通等部门。申请人持确认文件,到相关部门办理有关手续,并按照各有关部门的规定和要求进行建设。 2、应提交的材料 (1)《江西省新建加油站(点)符合规划确认申报表》; (2)土地使用证或土地成交确认书或县级以上土地部门出具的注明属申请人可以建设和使用的加油站建设用地的证明,其中建设用地若属租赁的商业用地,还须提供土地租赁协议; (3)规划部门选址意见书或同意选址的文件; (4)与具有批发经营资格的成品油经营企业签订的供油协议或证明; (5)与建设地点周边相邻的、现有的和在建加油站现状分布示意图,并标出加油站名称及间距(非城区的,提供建设地点前后10公里及叉路3公里以内示意图;位于城区的,提供半径3公里范围内示意图。上述范围内没有加油站的也应予注明)。 三、成品油经营企业有哪些行为,将受到行政处罚? 《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成品油经营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 (一) 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的; (二) 成品油专项用户违反规定,擅自将专项用油对外销售的; (三)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未经许可擅自新建加油站或油库的; (四) 采取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等手段销售成品油,或者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禁止销售的成品油的; (五)销售走私成品油的; (六)成品油批发企业向不具备成品油经营资格的企业销售成品油的; (七)成品油零售企业从不具有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成品油的; (八)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经营许可的; (九)超越经营范围进行经营活动的; (十)向负责监督检查的行政机关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经营活动真实材料的; (十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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