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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进发展新型墙体材料实施意见》主要内容
日期:2006-9-11 18:09:00     来源:   作者:  编辑:

    鼓励现有实心粘土砖生产企业转产新型墙体材料;  
鼓励企业利用煤矸石、粉煤灰、炉渣等工业固体废物生产墙体和地面砖等材料。
  经新型墙体材料行政主管部门认定,新型墙体材料产品符合国家或者本省公布的新型墙体材料目录及生产规模的,生产企业依法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
  企业申请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认定的,应当向当地设区的市新型墙体材料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报省新型墙体材料忻政主管部门审批。对新型墙体材料产品的认定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生产新型墙体材料的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或者行业标准组织生产;对没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应当依法制定企业标准,作为组织生产的依据;有地方标准的,还应当符合地方标准的要求。
     新型墙体材料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协同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加强对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
      凡新建、扩建、改建建筑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开工手续之前,按照国家和省人民政府的规定预缴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以下简称专项基金)。
    农村村民使用集体土地建自住房,不需缴纳专项基金。
除国家和省人民政府规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专项基金的征收对象、征收范围、征收标准,不得减、免、缓征专项基金。
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标准足额缴纳专项基金的,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应缴未缴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并由新型墙体材料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建设单位使用国家和本省公布的新型墙体材料目录内的墙体材料,建筑工程应用新型墙体材料的比例达到80%以上的,按实际应用比例返退专项基金:
   建设单位申请返退专项基金,应当在建筑主体工程墙体粉刷前,向预缴专项基金的新型墙体材料管理机构申请核验,并出具购进新型墙体材料的原始凭证。
 在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的城市规划区内,建筑工程室内地平线以上的墙体,设计单位不得违反国家和本省的建筑设计标准设计使用实心粘土砖,施工单位不得违反设计图纸要求使用实心粘土砖,建设单位不得强令设计、施工单位设计、使用实心粘土砖。
   在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的城市规划区内使用实心粘土砖的,由新型墙体材料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分别进行处罚。
   禁止占用耕地建砖瓦窑生产粘土砖。
   不得新建、扩建实心粘土砖生产企业。已建成的实心粘土砖生产企业不得扩大粘土采掘用地范围,并应当逐年减产。
占用耕地建砖瓦窑生产粘土砖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并处以耕地开垦费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新建、扩建实心粘土砖生产企业的,由新型墙体材料行政主管部门报请本级人民政府责令其停业、关闭;对违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查处;批准新建、扩建实心粘土砖生产企业的,批准文件无效,所造成的损失由批准机关承担,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景德镇市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简介
   ■贯彻执行有关发展新型墙体材料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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