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条件(范围) 项目招标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按《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西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规模标准规定》(赣府发[2004]10号)执行。 二、申请人需要提交的材料 1、申请人申请对招标事项进行核准的报告; 2、资金来源证明; 3、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或项目申请报告核准文件; 4、加盖建设单位或项目法人单位印章的招标基本情况表; 5、招标人拟邀请招标的理由及有关证明材料; 6、申请自行招标的还应提供以下材料:项目法人营业执照、法人证书或者项目法人组建文件;与招标项目相适应的专业技术力量情况;内设的招标机构或者专职招标业务人员的基本情况;拟使用的专家库情况;以往编制的同类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文件、评标报告和招标报告,以及招标业绩的证明材料;其他材料。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前,招标人确需通过招标方式或者其他方式确定勘察、设计单位开展前期工作的,应当在前款规定的书面材料中说明。 三、办理程序 1、申请单位按隶属关系,向设区市经贸委、省直主管厅(局)、行业办、集团公司(以下统称初审部门)申报,并报送相关材料; 2、 初审部门初审合格后,报省经贸委审核; 3.省经贸委自正式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出具审核文件。 四、承办科室 市经贸委技术改造投资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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