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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德镇市药品安全投诉“绿色通道”


日期:2007-4-5 11:12:00 来源:景德镇在线 作者:食品药品安全 点击:
    景德镇在线讯:有人好奇,作过统计,在看过新闻联播后,各省会城市天气预报的随片广告,最多的一次,三十四个城市,二十二个药品广告,而如今各级电台、电视台、各种大小报刊药品广告更是铺天盖地,我们的明星们“啥病都敢得,啥药都敢吃”,一些专家成了药厂的代言人。
    
    各地违法药品广告有几个共同的违法特征:一是未经审批发布;二是在大众媒体发布处方药广告;三是篡改审批内容;四是使用过期广告文号……
  
  违法广告的出现一是审批、监管分离,存在监管“真空”。目前,在我国药品广告监管中,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药品广告审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广告查处,媒体及其主管部门负责广告刊播及管理。二是药品广告已成为媒体最大的广告源。为增加收入,媒体往往对药品广告审核“睁一只眼,闭一只眼”。
  
    近日,国家工商总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联合公布了最新的《药品广告审查发布标准》和《药品广告审查办法》,新规将于5月1日起实施。广告中问题最大的药品广告,将得到更加有效的治理。
 
  新规定在落实《广告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基础上,进一步规定五类药品不能进行广告宣传。其中再次明确"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批准试生产的药品"不得发布药品广告。新规增加了,药品广告中不得含有医疗机构的名称、地址、联系办法、诊疗项目、诊疗方法以及有关义诊、医疗咨询热线、开设特约门诊等医疗服务的内容。按照这样的规定,时下广播电视中经常出现的,医生跑到媒体面前推销自制药剂,广泛招揽病人的现象,无疑应属违法。

  新规中还增加了关于药品广告禁语的规定。"安全无毒副作用"、"毒副作用小"、"最新技术"、"最高科学"、以及"家庭必备""无效退款"的表述将被禁止出现在药品广告中。

  出现在大众媒体上的非处方药广告也不得利用公众对于医药学知识的缺乏,使用公众难以理解和容易引起混淆的医学、药学术语,造成公众对药品功效与安全性的误解。

  换句话说,如果再有人使用字典上都查不着词吹嘘自己的药品有多先进,你不仅不要相信,而且应该更加警惕!

  而“明示或者暗示药品包治百病、适应所有症状;明示或者暗示药品为正常生活和治疗病症所必需;明示或暗示药品能够有助应付紧张生活和各种压力,能够帮助提高成绩、增强竞争力、能够增高、益智,保证精力旺盛,"也是药品管理法规上最新出现的禁止性内容。

  事实上,在普通受众面前出现的广告应该只是非处方药的广告。不论原有法规还是新出台的法规,都不允许处方药广告出现在大众媒体上。而非处方药只是方便消费者自我保健,用于快速、有效地缓解轻微病症的药品,他又怎么可能包治百病无所不能呢?

  同时,新规增加了药品广告不得在未成年人出版物和广播电视频道、节目、栏目上发布。药品广告不得以儿童为诉求对象,不得以儿童名义介绍药品的内容。无疑孩子没有能力选择药品,适合儿童使用的药品,也应该是给大人看的。

  以免费治疗、免费赠送、有奖销售、以药品作为礼品或者奖品形式推出的药品促销广告也将被禁止。商家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怂恿患者任意、过量地购买和使用药品。

  事实上,药品就是药品,不是仙丹。他的宣传只能以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说明书为准,任何扩大或者恶意隐瞒的宣传不仅不值得相信更是违法行为。


药品质量、广告、价格的管理

    《药品管理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规定,生产、经营、使用环节的药品、医疗器械质量,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管理。

    《药品管理法》第九十二条、《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药品、医疗器械广告违反有关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处理。

    《药品管理法》第八十九条规定,药品价格违反有关规定的,由物价部门负责处理。


景德镇市药品安全投诉“绿色通道”
  
1、涉及药品、医疗器械的质量
景德镇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电话:8296831  82968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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