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变现”强征个税之辩 |
|---|
|
|
日期:2006-6-16 11:39:00 来源:北京晨报 作者: 点击: |
|
“国六条”系列之 政策前瞻
6月1日,营业税期限延长将“国六条”中运用“完善住房转让环节税收政策”来抑制房价攀升的调控手段落到了实处。但此前一直被提及的征收个税仍未见实质性动作。 日前,在焦点网组织的论坛上,地产圈两大专业人士孙刚、李文杰围绕“个税”展开激辩——强征个税,可行不可 “个税合理派” 不可转嫁的个税能让投资者止步 ●代表人物:孙刚——财政部科研所税收研究室主任 “国六条”中,强调要“进一步发挥税收、信贷、土地政策的调节作用,”尤其是要“完善住房转让环节税收政策”。孙刚认为,我国房价持续攀升的一个原因是房地产的投机行为难以抑制,而房地产的投机必须借助“二手房”市场才能实现。 在二手房交易中,谈及征收个税和营业税对抑制投机的作用哪个更大时,孙刚说:“个税对投机行为的抑制作用要好于营业税。一是营业税的时间期限削弱了其调节力度,一旦熬过年限,营业税或者无能为力,或者大打折扣。而征收个税则不存在期限的空子,无论何时转让,都可以发挥其调节作用。二是营业税最终会靠提升房价,将税种转嫁到买者身上。而个税的征收是不易转嫁的税种,不会影响房价,切实调节卖房者的收益。” “个税不合理派” 征收个税不符合实际操作情况 ●代表人物:李文杰——中原地产华北区董事总经理 去年,国税总局“156”号文件中提出强制征收个税的说法。实际上,现在包括北京在内的许多城市在房产转让过程当中,个税是没有强征的。而伴随新一轮调控的启动,此项讨论很自然地再次提上“台面”,更产生了相悖的观点。 李文杰认为,在二手房交易环节征个人所得税不符合实际操作情况。首先,从操作层面来看,目前二手房转让环节对增值部分的认定比较困难。没有统一的认定标准,因此难度很大,收取税费不现实。他提出,可以按照合同转让金额收取一定税费,而不是单方面的收取房主收益的增值部分的税费,但是这种税费存在的弊端是将交易流程复杂化;其次,二手房的交易环节征收过高税费,将不利于二手房的流通,从而影响整体房屋价格的转让。营业税加上个税的双重税费,有可能促使房主将房屋出售转变为出租,房源的紧俏会直接影响交易价格,成本增加最终会落在消费者的头上。“出台此类政策要考虑多方面利益,不能乱用税收手段。”李文杰说。 中国税网房地产专家李晓兰分析认为,转让房产征收个人所得税,一个是通过纳税保证金的制度,还有一个是五年以上免个人所得税,通过这两个可以看到征个人所得税是对投机和投资性质的房产征个人所得税,是符合目前调控下的大背景的。她提醒道:“很多准备购房,或者是准备卖房的,对税收政策一定要搞清楚,做一个准确的计算和判断后,再决定是购买、投资、还是销售。其实个人自用住房目前有很多的优惠政策,把优惠政策搞清楚后,再判断一下现在的政策对你有没有影响,是好影响还是坏的影响。” 正如人们的惯性思维方式,一听到“税”就天然的排斥心理。于是在网上调查中,多数网民都支持“个税征收不合理”的观点。 税收常识 个人所得税优惠 税收政策资格 一、对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的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二、对个人出售自有住房并在出售后一年内重新购房者,可到涉税机关申请全部或部分退回出售住房已缴个人所得税。关于个人购买住房时间以取得的房屋产权证或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填发日期为准;于个人转让(出售)住房时间则以代扣税款的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上注明的时间为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