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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付房屋时附加条件是否合法
日期:2005-8-18 9:07:00     来源:北京房地产网   作者:  编辑:王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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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杨娜问:我是“世外桃园”业主,于今年三月购买一套两居精装修商品房。日前收到入住通知书,前去验房收房,但到现场却被开发商告知,必须先将公共维修基金、一年的物业管理费、和契税全部交齐,并在收房协议上签字后,才可拿钥匙看房,等于完全失去了验房的意义。我们不知道,从法律角度,是否可以起诉,需要哪些证据采集?
  李律师答:
  作为买卖合同的出卖方,负有按合同约定交付房屋的义务,除非双方约定该交付还另附有其他条件,就您的情况而言,您有权在交纳所述的费用之前要求开发商交付商品房,否则开发商将承担逾期交付的违约责任,您可直接起诉开发商,要求其履行合同规定的交付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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