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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住房现状和需求 第三章 规划目标和方针 第四章 政策与策略 第五章 规划实施的保障措施 第六章 附则 附表 图件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实现建设“经济重镇、旅游都市、特色瓷都”的总体目标,加强对近期城市住房建设的指导和统筹,特制定本规划。 第二条 本规划以《景德镇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和《景德镇市总体规划(2002~2020)》(送审稿)为主要依据,按照国家和本市房地产调控的相关政策,结合本市实际,进行编制。 第三条 本规划是落实城市近期建设规划的重要手段,是对城市近期住房建设进行控制和指导的法定依据。 第四条 本规划的规划范围为景德镇市城区,同《景德镇市总体规划(2002~2020)》(送审稿)的规划范围一致,规划期限为2006年至2010年。 第五条 在规划期限内,凡在规划区范围内进行的各项住房建设活动,应符合本规划及本规划的年度实施计划;与住房建设相关的各项政策、计划,应与本规划协调。 第六条 本规划坚持以满足不同收入层次居民住房需求为导向,以住房供求总量基本平衡、结构基本合理、价格基本稳定为原则,促进住房建设和房地产业发展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充分发挥住房作为国民经济基础性配套设施的重要作用。 第七条 本规划包括规划文本、附表以及图件。
第二章 住房现状和需求
第八条 规划区内住房现状 依据我市2006年住房调查,截止至2005年底,全市城区住房总建筑面积(含浮梁县城区)为1001万平方米,城区现有居住人口约41.8万人,人均居住面积约为23.95平方米,离“十一五规划”目标人均居住面积30平方米还有一定的距离,在规划期内住房建设发展的任务还较为艰巨。 第九条 规划期内住房需求 依据《景德镇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及《景德镇市总体规划(2002~2020)》,2010年全市常住人口达到50万,人均居住建筑面积达到30平方米,以及近五年内,我市因进行基础设施建设及改造对建成区进行的拆迁,按拆一补一的标准估算,约需住房建筑面积75.00万平方米,规划期内我市住房建筑面积总需求约为574.00万平方米。根据“十五”期末我市不同收入水平家庭结构比例以及有关文件的要求,规划期内,应建设普通商品住房约459.20万平方米;政策性住房(含经济适用房、廉租房等)114.80万平方米。
第三章 规划目标和方针
第十条 住房建设的指导思想 规划期内,进一步完善以市场为主导、多渠道、多层次的住房分类供应体系,满足不同收入层次居民的住房需求。 第十一条 住房建设的总体目标 满足全市人民日益增长的住房需求;人均住房面积以每年1.21方米递增,规划期末,基本实现常住人口户均拥有或租住一套住房,并达到人均居住面积30平方米的规划目标。 第十二条 住房建设总量目标 规划期内建设各类住房6.38万套,总建设面积574.00万平方米。 1、规划期内,建设普通商品住房459.20万平方米, 4.93万套,其中套型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下的约3.78万套,90平方米以上的约1.15万套。 2、规划期内,建设政策性住房(含经济适用房、廉租房等)114.80万平方米,约1.45万套,其套型建筑面积均在90平方米以下。 第十三条 住房建设结构指引 1、廉租住房保障本市特困家庭住房需求;经济适用住房保障本市低收入和最低收入家庭住房需求;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满足本市中低收入和中等收入家庭住房需求;其它商品住房满足中等以上收入家庭住房需求。 2、规划期内,新建住房总量上按国家要求,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的控制在70%以上,政策性住房的单套建筑面积应当控制在90平方米以内,其中经济适用房全部控制在90平方米以内,廉租房控制在70平方米以内(其中小套按建筑面积35-50平方米,中套按建筑面积50-70平方米)。 3、规划期内,居住用地容积率平均按1.7推算(其中居住用地含80%住宅用地,20%公共服务设施等其他用地),574.00万平方米住宅共需住宅用地约422.06万平方米。 第十四条 住房建设年度指引 根据《景德镇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和《景德镇市总体规划(2002~2020)》(送审稿)的相关要求,城区人口数量每年按3.65%递增,人均住房面积每年按1.21平方米递增,规划期内,住房建设年度目标为: 2006年人均居住面积计划达到25.16平方米,共需建设住房104.18万平方米;其中政策性住房20.84万平方米,普通商品住房83.34万平方米;共需土地面积76.60万平方米。 2007年人均居住面积计划达到26.37平方米,共需建设住房109.10万平方米;其中政策性住房面积21.82万平方米,普通商品住房面积87.28万平方米;共需土地面积80.22万平方米。 2008年人均居住面积计划达到27.58平方米,共需建设住房114.57万平方米;其中政策性住房面积22.91万平方米,普通商品住房面积91.66平方米;共需土地面积84.24万平方米。 2009年人均居住面积计划达到28.79平方米,共需建设住房120.27万平方米;其中政策性住房面积24.05万平方米,普通商品住房面积96.22万平方米;共需土地面积88.43万平方米。 2010年人均居住面积计划达到30.00平方米,共需建设住房125.88万平方米;其中政策性住房面积25.18万平方米,普通商品住房面积100.70万平方米;共需土地面积92.56万平方米。 第十五条 住房建设区域指引 规划期内住房建设区域: 东片区:规划居住用地180.00万平方米用地。其中景东大道片区安排居住用地120.00万平方米,可安排居住面积163.20万平方米,其中政策性住房32.64万平方米,普通商品住房130.56万平方米;其它片区安排居住用地60.00万平方米,可安排居住面积81.60万平方米,其中政策性住房16.32万平方米,普通商品住房65.28万平方米。 西片区:规划居住用地160.00万平方米,可安排居住面积204.80万平方米,其中政策性住房40.96万平方米,普通商品住房163.84万平方米。 旧城改造区:规划居住用地25.00万平方米,其中戴家弄和斗富弄旧城改造片区安排居住用地10.90万平方米,可安排居住面积40.84万平方米;其它地区安排居住用地14.10万平方米,可安排居住面积16.92万平方米。 浮梁片区:规划居住用地30.00万平方米(按容积率1.5计算,每万平方米居住用地含80%的住宅用地),共可安排居住面积36.00万平方米,其中政策性住房7.20万平方米,普通商品住房28.80平方米。 其他地区:考虑到住房建设的不可预见性因素, 规划居住用地27.06万平方米,可安排居住面积30.64万平方米,其中政策性住房6.13万平方米,普通商品住房24.51万平方米。 在规划期内,对单块用地面积小于3000平方米的住房建设项目原则上不予安排。 第十六条 按照住房建设与产业发展、城市建设相协调的原则,结合我市土地资源特征和人口增长特点,规划期内住房建设还应遵循以下方针: 1、将景东大道片区、西山片区等地区作为新增住房建设重点发展的地区。规划期内,应继续对这些地区在土地供应、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和建设资金等方面给予优先安排,为我市其它产业的发展提供居住配套。 2、政策性住房(含经济适用房、廉租房等)应合理选择建设地点,要考虑交通和生活便利的地区,并在普通商品房小区内附设一定比例的政策性用房,达到和谐社会对居住环境的要求。
第四章 政策与策略
第十七条 积极落实住房发展规划目标,实施高效、集约的住房用地供应政策。 1、保证住房用地供应,调整住房供应结构。规划期内,应当按照全市住房发展规划目标,适度增加住房用地供应规模,进一步调整住房供应结构;凡新审批、新开工的各类住房,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的住房(含商品住房、政策性住房)面积所占比重,必须达到开发建设总面积的70%以上;年度土地供应要优先保证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和政策性住房建设。 2、适当提高住房建设开发强度。针对我市土地资源日益紧缺的现状,依据节约、集约利用土地的原则,规划期内,在符合规划控制原则和相关规范要求的前提下,适当提高住房建设的容积率水平。 3、停止别墅类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供应,严格限制低密度,大套型住房开发项目的土地供应。 第十八条 加强商品住房开发建设管理,深化商品住房销售制度改革。 1、加强普通商品住房建设。应建立并完善在限套型、限房价基础上竟地价、竟房价的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开发建设模式,积极推进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用地招标出让。 2、落实住房开发项目套型结构比例的规定。新建或改造住房建设项目,必须明确住宅建筑套密度(每万平方米住宅用地上拥有的住宅套数)和住宅建筑净密度(每万平方米住宅用地上拥有的住宅建筑面积)指标的确定,必须符合本规划及其年度实施计划中项目相关住房套型结构比例的规定。 3、逐步提高商品房预售门槛。规划期内,应进一步深化住房销售制度改革,对新出让的商品住房项目,逐步推行竣工验收后销售的模式。 第十九条 加强政策性住房建设与管理,逐步扩大政策性住房的保障范围。 1、政策性住房规划与建设。政策性住房由市政府统一规划,市、县、区政府相关部门统一组织建设。新增政策性住房的建设规模、套数、户型、面积标准、装修标准,以及出售、出租、使用管理的相关办法,由市房管部门统一制订。 2、政策性住房建设资金管理。政策性住房建设资金由市本级政府专项拨款或专项贷款,其中全市年度土地出让净收益的一定比例应用于政策性用房建设;进一步加强政策性住房建设资金监管,促进政策性住房建设资金合理使用。 3、完善经济适用房管理。进一步完善经济适用房建设和销售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国家经济适用房管理的各项政策,加大经济适用房建设与销售过程的监管,进一步落实经济适用房签订购买合同起5年内不得转让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条 加大闲置土地处理力度,积极盘活存量土地及房地产,制止违法囤积土地的行为。 1、依据闲置土地处置的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根据造成土地闲置的不同原因,采取延长开发建设时间、改变土地用途、进行土地置换、政府招标拍卖、依法收回并纳入土地储备等各类办法,对闲置土地积极予以盘活。 2、妥善处理城市化过程中涉及的土地遗留问题,加大各类问题楼盘的处理力度,积极盘活各类存量房地产。 第二十一条 发挥税收、信贷政策对房地产市场的调节作用。严格按照国家调控政策,征收住房转让环节营业税、个人所得税等税费;严格房地产开发信贷条件,有区别地适度调整住房消费信贷政策。 第二十二条 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加强房地产开发建设全程监管;对不符合规划控制性要求,超出规定建设的住房依法予以处理直至没收;切实整治房地产交易环节违法违规行为;严格规范房地产市场外资准入和管理。 第二十三条 积极发展住房二级市场和房屋租赁市场。 1、进一步促进住房二级市场发展,促进住房梯度消费,优化住房资源配置。相关部门应加强房地产中介服务行业的管理,完善房地产市场的中介服务体系,完善二手房网上交易系统,继续提高二手房交易、办证效率。 2、进一步促进房屋租赁市场发展,引导居民转换消费观念。相关部门应制定房屋租赁综合税费征收办法,继续扩大租赁管理覆盖面,建立全市统一的流动人口和出租屋信息资源库,建立房屋租赁市场综合管理长效机制。 第二十四条 完善房地产统计和信息披露制度。建立健全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和信息发布制度,建立多部门参与的房地产市场预警与金融风险防范联合监测机制;加强住房调查,规划期内完成全市住房状况普查。 第二十五条 加强房地产市场引导。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加强对房地产调控政策的宣传,引导广大群众树立正确的住房消费观念,切实维护社会稳定。 第二十六条 加强住房发展的战略研究与法制建设。规划期内,应制定全市住房发展战略,建立完善的住房保障制度体系,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法制建设,建立较为完善的住房与房地产业发展法制体系。
第五章 规划实施的保障措施
第二十七条 建立住房建设规划实施的分级负责制,加强政策的传递能力和与基层的沟通能力,增强政策的执行效率,强化各级政府、各相关部门的住房管理责任。 第二十八条 强化住房建设规划年度实施计划制度。以年度实施计划作为落实本规划的重要手段。年度住房实施计划确定的住房目标和住房建设用地的调控指标,是规划许可和用地审批的具体依据。对超出年度住房实施计划的住房项目,规划部门不予核准规划选址。 第二十九条 加强规划实施的技术管理。在住房建设规划编制体系、目标、内容、方法及标准上与上层次规划紧密协调,建立住房资源的动态检测系统与长效监测管理机制。 第三十条 完善住房建设规划监督管理。全面落实住房建设规划实施的相关责任单位,严肃纠正违反住房建设规划的行为并追究责任,加强对住房建设规划实施的检查,完善住房建设规划公共参与机制。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规划自批准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二条 本规划由景德镇市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第三十三条 本规划由景德镇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附表1
景德镇市“十一五”期间住房建设年度计划
单位:万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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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度 |
商品住房 |
政策性住房 |
合 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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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 |
83.34 |
20.84 |
104.18 |
|
2007 |
87.28 |
21.82 |
109.10 |
|
2008 |
91.66 |
22.91 |
114.57 |
|
2009 |
96.22 |
24.05 |
120.27 |
|
2010 |
100.70 |
25.18 |
125.88 |
|
合计 |
459.20 |
114.80 |
574.00 |
附表2
景德镇市“十一五”期间住宅用地年度实施计划
单位:万平方米
|
年 度 |
商品住房用地 |
政策性住房用地 |
合 计 |
|
2006 |
61.28 |
15.32 |
76.60 |
|
2007 |
64.18 |
16.04 |
80.22 |
|
2008 |
67.39 |
16.85 |
84.24 |
|
2009 |
70.74 |
17.69 |
88.43 |
|
2010 |
74.05 |
18.51 |
92.56 |
|
合计 |
337.64 |
84.41 |
422.05 |
附表3
景德镇市规划住房建设区域表
单位:万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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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划片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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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地规模 |
住房面积 |
|
东片区 |
景东大道片区 |
120.00 |
163.20 |
|
其它 |
60.00 |
81.60 |
|
西片区 |
160.00
|
204.80
|
|
旧改片区 |
斗富弄及戴家弄片区 |
10.90 |
40.84 |
|
其 它 |
14.10 |
16.92 |
|
浮梁片区 |
30.00 |
36.00 |
|
其 它 |
27.06 |
30.64
|
|
合 计 |
422.06 |
574.00 |
附 图:
1、全市居住用地现状分布图

2、全市市级公建分布图

3、全市“十一五”期间居住用地安排分布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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