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适用房闲置半年将被收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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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07-3-12 17:02:00 来源:景德镇在线俱乐部 作者:小巫 点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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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今,经济适用房已经是全省普通百姓中议论最多的话题之一了。经济适用房该如何建设,如何销售,如何管理呢?昨日上午,记者从江西省建设厅获悉,由该厅制订的《关于加强经济适用住房公开出售及售后管理的有关规定》,已经省政府办公厅转发,其中对经济适用房销售的程序作了更细致的规定。同时,对经济适用房售后的保修、管理等方面都有明确的规定。 经济适用房每次公开出售都要摇号 根据《规定》,今后我省经济适用房公开销售前,各设区市经房办都要制定完善的销售工作方案。其中包括:经济适用住房房源基本情况,包括位置、数量、户型、面积、楼层数;申请购买对象公示方法;公开摇号的时间及方法;中签比例;销售最高限价和楼层差价等。公开发售前1个月,经办方要向社会预告发售摇号的时间和地点;经济适用住房房源的套数、户型、面积、价格、位置等情况;摇号中签的比例和操作规程以及其他的一些事项。 用于销售的经济适用住房自摇号之日起6个月内要能够交付使用。参加摇号未中签的申请人,可参加下次申购经济适用住房摇号。若转下一年度的须经当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重新核实其申报条件。选房后,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单位要与摇号中签的申请人签订购房合同,办理付款等有关手续。销售合同中明确:所有申请人姓名、照片和住址;经济适用住房基本状况;经济适用住房价款的确定方式及总价款、付款方式、付款时间;交付使用条件及日期;装饰、设备标准承诺;供水、供电、燃气、通讯、道路、绿化等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交付承诺和有关权益、责任;公共配套建筑的产权归属;面积差异的处理方式;办理产权登记的有关事宜;解决争议的方法;违约责任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要按合同约定,将符合交付使用条件的经济适用住房按期交付给购买人。未能按期交付的,建设单位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因不可抗力或者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其他原因,须延期交付的,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及时告知购买人。 经济适用房也要提供《质量保证书》 在管理方面,《规定》要求与普通商品住房一样,销售经济适用住房时,建设单位同样要向购买人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并对所出售住房承担质量保修责任,保修期从交付之日起计算。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就保修范围、保修期限、保修责任等内容作出约定。同时,经济适用住房预销售合同还实行网上备案制度。符合条件的申请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后,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在设区市房地产信息系统备案。 居民家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后,要到房屋所在地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房屋权属登记,领取经济适用住房房屋权属证书。房屋所有权证上注明“经济适用住房”,并加贴附页,附页内容包括:户主照片(加盖钢印)、身份证号码;申请经济适用住房时已纳入家庭人均年收入、人均住房面积计算的其他家庭成员姓名、年龄、身份证号码、简历以及与户主关系等基本情况;注明该住房是由政府提供政策优惠的福利性住房,不得上市交易或变相交易,不得转让、转租、交换、赠与、分割、合并或用作经营性用途。 经济适用住房可向银行抵押 经济适用住房可设定抵押权。申请人提出申请时要提供申请经济适用住房时已纳入家庭人均年收入、人均住房面积计算的其他家庭成员同意抵押的书面意见,经设区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同意,抵押当事人签订书面抵押合同,并按规定办理抵押登记手续,由登记机关按有关规定向抵押权人颁发《房屋他项权证》,抵押值以届时经济适用住房价格核定。 设定抵押权的经济适用住房,债务履行期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的,经抵押当事人协商同意可以处分。协商不成的,抵押权人可以通过司法途径清偿。最后由当地政府按届时经济适用住房价格收购。 本新闻共2页,当前在第1页 1 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