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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房产频道>>房产政策法规>>正文
三部委联合发出通知:土地税收管理要再度加强
日期:2005-7-20 9:09:00     来源:经济日报   作者:  编辑:张敏
  
  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国土资源部联合发出通知:土地税收管理再度加强 纳税人出具完税(或减免税)凭证后,方可办理土地使用权权属登记手续

     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国土资源部日前联合发出通知,要求进一步加强土地税收管理。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办理土地使用权权属登记时,应在纳税人出具完税(或减免税)凭证后,再办理土地登记手续;对于未出具完税(或减免税)凭证的,不予办理相关的手续。

     土地税收包括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契税和耕地占用税管理。加强土地税收管理有利于充分发挥税收的经济调节作用,促进土地的节约和集约利用。通知要求各级地方税务、财政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土地税收和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根据当地地方税务、财政部门的需要,提供现有的地籍资料和相关地价资料,包括权利人名称、土地权属状况、等级、价格等情况资料,以便税务部门掌握土地的占有和使用情况,加强土地税收的管理。

     通知明确,各级地方税务、财政部门对从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获取的地籍资料和相关地价资料,只能用于征税之目的,并有责任按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要求予以保密。

     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进行用地情况检查和查处土地违法案件中,发现擅自转让(受让)土地的,除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外,还应查验土地使用人的完税(或减免税)凭证,对于不能出具完税(或减免税)凭证的,应将有关情况及时通报地方税务、财政部门。要切实做好地价评估动态监测及基准地价确定更新等基础工作,规范土地市场交易行为和涉税评估行为,防止国家税收流失。地方税务、财政部门应积极配合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开展土地管理方面的检查。

     各级地方税务、财政部门要充分利用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已有的城镇土地分等定级、基准地价成果,合理划分和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等级和税额标准,更好地发挥税收调节经济和土地收益的作用。要大力支持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做好土地分等定级与基准地价更新工作,及时提供现有税源登记档案及税源数据库中有关房地产价值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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