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日一位姓张的先生来我所咨询称:他经济上较为富有,一直想在市郊购买一处住宅用于假期休闲。近日通过朋友介绍,郊区一农家三层楼住宅准备出售,该住宅用地系村民集体所有,他看后十分满意。正想花钱买下来时,看到晚报公布的《物权法(草案)》中规定:“禁止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为此,他感到左右为难,请求我所律师给予法律解答。
我们认为:虽然《物权法(草案)》尚未公布,目前不具有法律效力。但是,我国相关法律对此早有明文规定,而且相关精神与《物权法(草案)》基本一致。
我们国家关于房产买卖的原则一直是“房地合一”、“地随房走”,《城市房地产管理法》31条规定:“房地产转让、抵押时,房屋的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转让、抵押。”而张先生所述的农家住宅占用土地系村民集体所有,在《土地管理法》中,对于集体所有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是有严格的限制的,在该法63条中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
由此可见,上述农家住宅主人依法不能随意转让该住宅,如果非要转让,则应在依法办理土地使用权性质的变更后方可进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