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股份回购”的市场效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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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08-9-23 17:04:00 来源:经济参考报 作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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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日,证监会发布了《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征求意见稿)》。显然,管理层冀此能继续提振市场信心。要实现这一点,不仅需要尽快完善相关政策,也需要市场各方主体全面理解“股份回购”对于证券市场的意义。 回购股票在海外市场早已有成功实践。上世纪80年代,里根政府推行放开市场管制的措施,美国公司间敌意收购活动大幅增加。为了应对敌意收购,上市公司回购股票更是成为股市常态。90年代尽管敌意收购活动较80年代少,但股票回购活动却显著增多。 在国内,1999年上市公司云天化董事会发布了《关于协议回购部分国有法人股的警示性公告》。此公告一经发布,立即引起市场的强烈反响。云天化从公司开始办理协议回购部分国有法人股的报批手续到获得中国证监会和财政部的批准实施,市场等待了漫长的1年零7个月。迄今,申能股份、冰箱压缩和云天化等多家上市公司,已先后完成了对其部分国有法人股的回购工作。 按照资本市场的经典理论,在宏观经济不景气、市场资金紧张等情况下,股市行情容易低迷,此时若允许上市公司进行股份回购,将上市公司闲置资金返还给股东,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增强市场的流动性,有利于公司合理股价的形成。1987年10月纽约股市出现股灾时,两周之内就有650家公司发布股份回购计划。 股份回购具体制度如若设计不当和实施有误,就可能对上市公司和资本市场产生负面影响。其表现在:上市公司可能为了短期的股票市值,牺牲公司长期发展动力;股票回购后减少公司现金流,虽稳定了短期市值,但使公司今后长期发展缺少资金保障;上市公司可能存在变相利益输送,如与庄家主力勾结,通过股票回购信息,拉抬股价便于庄家出逃;可能通过股票回购达到市场股价提高,便于管理层股权激励得到不菲收获;可能通过股票回购稳定股价在某个价位,当市场变暖时再次增发股票时,可以得到更高的IPO价格便于更多圈钱,提高大股东利益等。有鉴于此,各国对股票回购过程中内幕交易及股价操纵行为设立不同的管制形式。 就我国国情而言,1993年进行公司立法时,公司制度尚处于初创阶段,证券市场尚不成熟,大部分证券交易盲目性和投机性较强,公司股份被不合理抽出的现象也时有发生。而新《公司法》增加了股票回购事由的条款,放宽了对股票回购的限制,但总体上仍较为简单、粗略。21日证监会发布的《意见稿》加强了回购股份信息披露的要求,同时规定回购价格不能是当天涨停板价格,禁止在集合竞价期间、收盘前半小时回购等等,这都有利于严防操纵股票价格和内幕交易的发生。 (方家喜)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