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股利分配税收制度 减少投资者税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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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08-9-5 14:32:00 来源:新华网 作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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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股利分配情况和趋势性特征,一方面反映了股权分置改革后,全流通市场环境下,同股同权,股东利益的一致性提高了上市公司进行股利分配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同时,再融资的重新开闸和市值管理重要性的提高增加了非现金分红分配方式的吸引力;另一方面,由于上海辖区国资控股公司占比较高,盈利能力和股利分配政策相对稳定,使得辖区多数分配指标略好于全国同期水平。 辖区上市公司股利分配的结构性特点 辖区上市公司股利分配的结构性特点。2007年上海辖区共有157家上市公司,从控股情况看,市国资73家、央企35家、异地国资4家、本地民企20家、异地民企18家、外资控股7家。通过统计可以看出,上海辖区上市公司在股利分配方面存在明显的结构性特点:一是央企和市国资控股的上市公司实施股利分配的比重较高(均超过50%),本地民企控股的公司股利分配比重最高,达到75%,而异地控股公司的分配比例相对较低,18家异地民企控股公司仅3家推出了分配预案;二是央企控股公司在派现家数和金额方面均达到较高比重,占辖区总数22%的央企控股上市公司贡献了64.22%的派现额;三是民营企业更倾向于采用送转股的分配方式,15家拟实施分配的本地民企中有13家推出送转股方案,3家异地分配民企中2家采用了转增股本方式;四是外资控股公司派现最为大方,3家推出股利分配方案的公司全部采用派发现金的方式,且派现额占当年实现净利润的比重超过50%,而异地民企在派现公司家数和金额的比重均最低。 在73家市国资控股公司中,有14家区国资直接授权管理的上市公司。根据2007年年报披露情况,区国资上市公司呈现出以下特点:一是14家区国资上市公司中,有9家拟实施股利分配,分配率达64.29%,有7家拟实施现金分配,占分配公司数的77.78%,均低于市国资控股公司的整体水平;二是14家公司2007年实现净利润203,157.16万元,派现总额67,357.15万元,派现额占比33.16%,高于市国资控股公司26.43%的整体水平;三是各区属国资上市公司差别较大。 股利支付的集中化趋势明显。通过分析近三年辖区上市公司派现金额前十名的公司情况,我们发现,派现前10%的公司支付的股利占股利总额的比重较高,呈现出集中化趋势。2005、2006、2007三年中,派现排名前十名的上市公司贡献的股利金额占辖区总派现额的比重均超过70%,2007年更达到近80%。 影响辖区上市公司股利分配的因素 监管政策的推动。近几年,监管部门的政策引导在一定程度上约束了上市公司的分红行为。2004年,证监会发布了旨在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规定上市公司的股利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上市公司应当将其股利分配办法载明于公司章程;上市公司董事会未作出现金股利分配预案的,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原因,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上市公司最近三年未进行现金股利分配的,不得向社会公众增发新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或向原有股东配售股份。2005年修订的《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第三十七条规定,公司应披露本次股利分配预案或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对于本报告期内盈利但未提出现金股利分配预案的公司,应详细说明原因,同时说明公司未分配利润的用途和使用计划。2006年出台的《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规定了公开发行证券的股利分配条件,即最近3年以现金或股票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3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20%。这些政策在对外披露、再融资等方面对上市公司形成了制度约束,对于引导和督促公司实施积极的分配政策取得了一定效果。 财务指标的限制。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份公司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不得向股东分配利润,因此,实现盈利是公司股利分配的前提条件。有能力对投资者派发红包的公司,通常是盈利能力强、现金流充足的公司。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