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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配套设施不到位 南宁300多户业主齐告开发商


日期:2008-2-22 17:30:00 来源:人民网 作者:孙小娟
新房钥匙已领到了手,可小区内的绿化、配电等公共配套设施却还停留在合同书上,为此,南宁市翠湖新城四期的300多户业主自发组织了一个维权小组,与开发商南宁国凯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叫板。经过庭上交锋,法院于近日支持了业主方大部分的诉讼请求。

  300多业主组团维权

  “当初我就是看到前几期绿化做得好,才动心买这里的房子的。想不到等我们这一期得房时,让人大失所望。”2月20日下午,业主韦先生向记者介绍说,其实在第四期的设计图纸上,有着和前几期一样诱人的绿化设施, 购房合同中还明确约定,小区的正常用水、配电、道路、绿化等公共配套设施应该按期交付使用,逾期需支付违约金。可当他交完购房款,高高兴兴从开发商手中领取钥匙时,看到的却是满目荒凉,道路还满是泥土,绿地上不见绿苗。

  合同不一致的还不只是绿化问题。一位先生指着横在小区半空中的几根电线说:“合同上说配电要安装一户一表,但我们至今使用的是仍是由开发商私自拉设的临时用电,连变电箱都没有。由于电压极不稳定,小区内曾两次出现电表被烧的情况,有的住户家里的电器也因此被烧坏。”此外,买房时业主们应开发商要求交了3000多元的管道燃气费,可入住至今,小区的管道燃气仍未开通。

  2006年11月,各栋业主自发推选代表,组织了一个维权小组,决定与开发商对话。然而经过两次协商,开发商方面却一直不见动静。2007年春夏,维权小组经过商量和向有关部门咨询,决定上法庭和开发商“过招"。

  经过维权小组动员,最后有313户业主参加了诉讼。2007年6月,业主们一一将诉状递交到了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个人”诉“公共设施”遭质疑

  业主们的诉讼请求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请求开发商支付施逾期交付公共配套设施的违约金;请求开发商按规定安装一户一表,并完善道路、绿化、大门、围墙等基础建设;请求开发商尽快向产权机关备案,为业主办理房产证,并尽快配合有关方面为住户开通管道燃气。此外,有部分业主被延期交房,他们在请求中增加了“要求开发商支付延期交房违约金”的内容。

  300多户业主是分别向法院提起诉讼的。开发商方面在庭上指出,水电等配套设施属于小区全体业主共有,每一个原告作为单个业主,不能单独提起诉讼。

  开发商还拿出竣工验收意见书、房屋验收交接单等证据,力图证明房屋及配套设施的质量已经通过有关部门和业主验收,他们不存在违约。他们还拿出几份获奖证书和照片,想证明翠湖新城小区的相关配套设施已经得到高度评价和认可,居住条件优秀。

  由于双方各执一词,应业主方的请求,法官来到翠湖新城第四期进行了现场勘查。经确认:小区内中心花园尚未开工,绿化未全面完成;用电为临时使用翠湖前三期的用电, 小区内电线纵横,存在安全隐患;市政燃气管道已开通至翠湖四期,由于开发商仅支付了部分工程款,目前该小区的管道燃气全部未开通使用。法院还查明,翠湖新城小区分为一、二、三、四期,开发商方面在庭上提供的绿化奖项是在第四期建成之前获得的,与本案没有关联性。

  那么单个业主对小区的公共配套设施有无诉权?法院审查后认为,每个业主都和开发商签订了买卖合同,合同对双方的权利义务都做了明确约定,业主有权请求开发商履行相应的义务。

  一审判决:

  法院支持业主大部分诉求


  今年2月初,江南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支持了业主方大部分的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业主们和开发商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是合法有效的,开发商负有完成合同约定的基础设施和配套设施建设的义务。本案中,开发商未能提供相关材料证明小区的配套设施已通过验收,而从法院现场勘查的情况看,可认定该小区的配套设施尚未交付使用,因此业主请求开发商支付逾期违约金,应该予以支持。除了赔钱外,开发商还应该继续完善绿化等公共配套设施。

  法院还认为,南宁市政府早在2001年就发出通告,要求单位新建住宅及商品房开发建设必须严格按一户一表标准,由开发商投资一步建设到位。这里的一户一表指的是由供电部门安装并统一收费的一户一表,开发商应当履行此项义务。开发商也应当履行将管道燃气安装到户并开通使用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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