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消费者如果一不小心,购买了他人因刑事犯罪行为而非法占有的房产,那可就倒霉了。对此情况,审判部门一般会认为这种交易无效,判定“物归原主”。
原产权为王鹏所有的77平方米住宅坐落于沈阳市沈河区十纬路。2003年1月,刘永丰冒名租用王鹏的上述房屋,用伪造的假房证将王鹏的房产证调换,又伪造了王鹏的身份证和户口证明。伪造的与王鹏出生年份及真正身份证号不相符。
2003年1月14日,刘永丰假冒王鹏的名义与杨志平签订了房地产经纪合同,以人民币19.8万元的价格将王鹏上述房屋出卖给杨志平,并在房产部门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转让的相关手续,杨志平于同年1月22日取得了诉争房屋所有权证。王鹏发现房屋已被杨志平购买后,向公安机关报案,被告刘永丰于2003年8月被刑事拘留,去年4月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达判决,认定刘永丰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因该房一直由杨志平使用,王鹏于2003年2月18日诉至法院,要求杨志平腾房。
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认为,杨志平与刘永丰签订并“履行”的《房地产经纪合同》,系刘永丰用王鹏名义与杨所签订,并非王鹏真实的意思表示,且王鹏亦未委托任何人对诉争房屋予以处分,故王鹏与杨志平之间无房屋转让的权利义务关系。法院判决:杨志平将房子按现状返还给王鹏;王鹏在得到返还房屋的同时给付杨某装修费1.8万元。
此案主审人、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关云光介绍说,本案的处理结果曾引起学术界及广大市民的不同反响,有专家学者曾对此案进行点评,认为本案应适用善意取得制度,保护善意第三人杨志平的权利。但本案诉争房屋的“出卖人”刘永丰不是诉争房屋的权利人,其“转让”诉争房屋的行为也不是民事法律意义上的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行为,亦不属于民法中的处分他人之物的行为,因此本案不能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善意取得制度仅适用于民事行为,因盗窃、诈骗等犯罪行为而对财产的占有、取得,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这是适用善意取得的一项最基本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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