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景德镇市消费者协会投诉披露制度 |
| 日期:2005-6-24 17:36:00 来源:景德镇在线 作者: 编辑:张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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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大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办度,更好地履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赋予消费者协会“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通过大众传播媒介予以揭露、批评"的职能,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景德镇市消费者协会制定了消费者投诉披露制度。 一、披露的基本原则:l、以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为宗旨;2、以法律为准绳,事实为依据;3、以说服为主,披露为辅;4、客观、公平、公正。 二、披露的主要内容:在经过严格的调查和审批程序后,以景德镇市消费者协会名义在新闻媒体上对具有下列侵害或损害消费者合法行为之一的予以揭露。 l、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原则相悖的行业规定; 2、垄断行业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严重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3、企业或行业制定的具有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格式合同; 4、消费者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严重损害,被投诉方故意推诿、拖延,超过30天不予解决的; 5、被投诉方在消费者协会依法履行“受理消费者投诉,并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调解"职能时,不予配合,甚至阻挠、干扰、不接受消费者协会调查的; 6、被投诉方自收到消费者协会转交的“投诉转办函”,在消协规定的期限内,未给予签复,并且不说明原因或无正当理由的; 7、被投诉方对消费者协会的调解意见所依据的事实和适用的法律规定没有任何异议,但又拒绝接受调解意见或已接受消费者协会提出的调解意见,并且在调解协议上签字,超过30天未履行的; 8、其它侵害或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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